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217号
原告:****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年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74525299D。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3号盛世广场21号楼25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596635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
原告****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元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