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西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1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8114.65元的财产。2022年9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西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自来水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8114.6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西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韩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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