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5354号
申请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然,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陕西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荷四季城B区6号楼一单元1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B0X18Y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406892.4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406892.4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2554.46元,由申请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