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324民初48号之二 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2964993B,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8弄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5××××,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确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5.00元,由原告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