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统战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上海海华公司主张的其与统战培训中心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海海华公司主张其已向统战培训中心实际交付了案涉家具,而统战培训中心接受并投入使用。上海海华公司提交了于2011年8月18日出具的北京集贤山庄统战部1#楼及警卫楼工程活动家具报价单,用以证明其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统战培训中心一审时称案涉家具有赠送部分,案涉工程项目本身也包含了部分,二审时称无法判断哪些属于案涉工程包含的家具,哪些属于赠送部分,部分家具确已使用,未使用部分家具存放在仓库中。上海海华公司主张的其与统战培训中心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能否成立,尚需进一步查清。其次,关于上海海华公司主张的实际供货金额,上海海华公司主张北京集贤山庄统战部1#楼及警卫楼工程活动家具报价单载明的金额为实际供货金额。如上海海华公司主张的买卖关系存在,关于上海海华公司主张的实际供货金额是否成立,应进一步审查相关事实。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应予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1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 峰 审 判 员  孙 盈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