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8M。 被执行人: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绿苑路210号2幢1007室。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13民初24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谢 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