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4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上大路668号1幢59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2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