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23644号之一
原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2577号11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波阳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2364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82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生效判决驳回了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驳回了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依职权解除对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7,826.8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