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7民初20258号
原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大路668号1幢598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华路2577号11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波阳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衡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202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该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原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之诉请已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为由,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濠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8,801.55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