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0400号 原告:云南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华洋家居广场内1楼A6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98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云南美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