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亿峰鸿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2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68号亿峰别克4S店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刁于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20号世纪名苑小区A幢商-31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峰***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对于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5月交付使用的事实,亿峰***公司并不认可,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反映出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的事实。亿峰***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提交鉴定申请,一审判决未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予以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另,关于欠付工程款问题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宜。综上,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本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12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卫杨
审  判  员   庞艳
审  判  员   陆洋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