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鲁木齐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印,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22】第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33.88元,执行费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9133.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本院依法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变现,除了以上车辆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未有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22年4月13日本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及土地信息。
4、2022年5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走调查,经走访被执行人不在注册地经营,公司没有经营,员工全部离职,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5、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的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俊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木合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