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4民初182号
原告:新疆融诺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北路3999号乐活商务园B区一期06栋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行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渠胜,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别山街16号办公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融诺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诺公司)与被告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园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渠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家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皇家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255,169.87元;2.依法判令皇家园林公司承担违约金51,033.97元;3.依法判令皇家园林公司承担融诺公司支付的律师费26,496.31元;4.依法判令皇家园林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邮寄送达费。审理中,融诺公司明确放弃关于邮寄送达费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劳务机械分包合同》,约定由融诺公司对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二工乡二队六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场坪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东片区)工程进行AC-13沥青混凝土摊铺、4%水泥稳定土摊铺、透油层和路基整平,并约定了结算方式。融诺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经双方对账,确认皇家园林公司欠付机械劳务费合计255,169.87元,但皇家园林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请求依法支持融诺公司的诉讼请求。
皇家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融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劳务机械分包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以及融诺公司各项主张的合同依据;证据2.新疆融诺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服务结算单,用以证明皇家园林公司的经办人签字确认欠付255,169.87元;证据3.发票,用以证明就本案产生保全费2,183.50元;证据4.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就本案融诺公司支出律师费26,496.31元。上述证据1、证据2融诺公司出示了原件,证据3、证据4本院在相关平台查验确认无误,皇家园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在无其他证据推翻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3日甲方(皇家园林公司)与乙方(融诺公司)签订《劳务机械分包合同》,约定由融诺公司对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二工乡二队六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场坪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东片区)工程进行AC-13沥青混凝土摊铺、4%水泥稳定土摊铺、透油层和路基整平。该合同载明“三、工作面积约:1100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结算)…五、结算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2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造价50%(小写:99000.00,施工结束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结算。乙方施工结束之日起甲方3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八、甲方责任:…4、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施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在索款过程中因委托律师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2021年7月24日融诺公司与皇家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印对结算单上的施工量和价款进行了确认,该结算单载明“施工服务时间: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10月7日,欠款金额(大写):贰拾伍万伍仟壹佰陆拾玖元捌角柒分。”至今皇家园林公司未向融诺公司支付该工程款255,169.87元。另查明,为本案诉讼融诺公司支出律师费26,496.31元、保全申请费2,183.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融诺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融诺公司与皇家园林公司签订的《劳务机械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融诺公司提交的《劳务机械分包合同》、结算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融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施工,皇家园林公司欠付合同项下工程款255,169.87元的事实。同时,该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2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造价50%(小写:99000.00,施工结束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结算。乙方施工结束之日起甲方3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工程款。”依据该约定可以确认涉案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已届满,皇家园林公司应当依约向融诺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故,本院对于融诺公司要求皇家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255,169.8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皇家园林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赔偿融诺公司的损失。涉案合同载明“甲方责任:…4、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施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在索款过程中因委托律师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虽然该合同条款在“甲方”“乙方”的表述上存在矛盾情况,但结合合同的上下文,本院确认该条系对甲方即皇家园林公司违约责任所做的约定。另,融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融诺公司的实际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融诺公司主张皇家园林公司按照欠付工程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皇家园林公司的过错程度、融诺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皇家园林公司应当向融诺公司支付违约金15,090.15元(99,000元×3.85%÷365天×680天=7,100.88元,2020年4月26日至2022年3月7日+156,169.87元×3.85%÷365天×485天=7,989.27元,2020年11月7日至2022年3月7日。)
最后,关于律师费、保全费的问题。如前文所述,涉案合同在甲方责任处明确约定了索款过程中因委托律师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的负担。故,本院对于融诺公司要求皇家园林公司支付律师费26,496.31元、保全费2,183.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皇家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融诺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融诺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169.87元;
二、被告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融诺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90.15元;
三、被告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融诺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496.31元;
四、被告新疆皇家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融诺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2,18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3.26元,本院减半收取计3,161.63元(融诺公司已预交),由融诺公司负担10.73%,即339.24元;由皇家园林公司负担89.27%,即2,82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马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