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丘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1476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永安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常侠,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永安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丘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丘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丘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圣林
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
人民陪审员  毕君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冠宇
书 记 员  殷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