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2080号
申请人:诸城市荣峰建筑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后***254号。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安丘市昌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水安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6667389689。
被申请人:潍坊峻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幸福里社区16号楼3**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Q6MGR10。
被申请人:潍坊金鼎劳务有限公司保税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郑营北路路西(注册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R81W07Q。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1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