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3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7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黄河东路43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3万元),担保人马晴晴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停放于徐州市铜山区金多海停车场);
二、查封担保人马晴晴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