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路成与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徐民终字第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成。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