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43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本,董事长。
被执行人:**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要**,经理。
被执行人:要**,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要**、***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鲁0281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因***交通事故受伤未愈在该房产内居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要**名下车辆手续,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