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

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877号
申请人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8658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4505490K。
法定代表人要立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要立辉,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澳门路457号新城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澳门路457号新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要立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要立辉、***银行存款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5854号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要立辉、***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180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