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3号。
主要负责人:左光辉,行长。
被执行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马店镇陆家村爱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要立辉,经理。
被执行人:要立辉,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上。
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标的为10840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确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划拨和被执行人要立辉、***的银行存款60697元,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4770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08400元,本案执行费1526元由申请执行人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