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财保9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
负责人:左光辉,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要立辉。
被申请人:要立辉。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要立辉、***、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立辉集团(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要立辉、***、青岛黄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松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