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29执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0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双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和城路福兴江南3栋20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05582899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双麟建设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诉前调确58号民事裁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
十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诉前调确58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