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12执保100号
申请人:湖南双麟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汇沅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双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汇沅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沅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5日止;
申请人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