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湘1129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湖
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
被执行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渌口区渌口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住
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0日生,瑶族,湖南省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号(县发改委)。
被执行人:某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农村工作办公
室),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双麟建设有
限公司、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
某县农业农村局劳务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3)湘11民终19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
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双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分
公司、***、某县农业农村局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1民终1916号民事
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