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1856号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丰专业美容美发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二层235-235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3MA11CEWW98。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喆,男,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被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70-1号19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丰专业美容美发中心与被告***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