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

益阳市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903民初5006号之二
原告:益阳市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桐子***家老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益阳市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三、解除对***所有车牌号码为湘H8××××的小型越野客车所有权的查封。
本案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8,335元,由原告益阳市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王**
书记员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