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18号
原告: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庄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中,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肖丽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80元,减半收取19340元,由原告湖南五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唐亚菲
书 记 员  王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