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金山路(市移动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益阳市五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龙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龙燊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已查封该公司名下财产,为便利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湘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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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