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2049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对湘西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603民初20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十四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黔0603民初20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湘西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多预收的6727元退还原告湘西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湘西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多预收的13504元退还原告湘西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潘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