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136号
申请人:湘西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高新区武陵山大道31号居然之家国盛项目第1幢1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绍怀。
被申请人: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万山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村唐家寨。
法定代表人:李玉明。
被申请人: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朝阳路郑和二区12-1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玲。
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开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产业园主楼B座2楼。
法定代表人:杨超。
申请人湘西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出现前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湘西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