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7331号
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8号2幢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408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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