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7331号 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8号2幢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0408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春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