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9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小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素娟。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寅建设集团(广东)股份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小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3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