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704民初7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325国道边。
法定代理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支海,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信宜市水利电力建设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东镇开发区水利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骏业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骏业路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第三人:**要,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第三人:***,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原告***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那龙镇人民政府、信宜市水利电力建设安装公司、阳江市骏业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8元,减半收取计6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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