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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环球永信工贸有限公司、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32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环球永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经济开发区春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VJ4GX8。
法定代表人:邱雪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一期标准厂房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521271。
法定代表人:吴伟伟,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一期标准厂房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93QYY2W。
负责人:袁传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环球永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宜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赣0902民初32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宜春分公司在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环球永信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宜春分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环球永信工贸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宜春分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入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立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