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2961号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南新区法蓝瓷路7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521271。
法人代表:吴伟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晏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罗舟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