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73行初2159号
原告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雒温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负责人余欣荣,主任。
原告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河南怀川公司)因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简称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复审决定2019年第6号关于维持《怀川9**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的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怀川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怀川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仪军
审 判 员 陈勇
审 判 员 袁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时欣
书 记 员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