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调 解 书
(2018)豫0403行初19号
原告: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06625539U。
法定代表人:雒温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列宾,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拥军,该公司营销部副经理。
被告: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中段南9号院,组织机构代码:00548719-6。
法定代表人:王小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峰立,该局专业所所长。
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鲁山县老城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会良,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鲁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科科长。
原告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鲁山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列宾、孙拥军,被告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包峰立,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被告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场监督中发现鲁山县库区乡婆娑村海滨农资服务所销售原告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怀玉208玉米杂交种,该玉米杂交种的产品外包装上对产品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公告不一致,遂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8月3日,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鲁工商罚决字【2017】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处罚,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鲁山县人民政府复议后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鲁政复决[2017]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鲁工商罚决字【2017】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50000元变更为5000元,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缴纳。如逾期不缴纳,仍按鲁工商罚决字【2017】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0元执行。
二、诉讼费50元,由河南怀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冯现
人民陪审员 李晓飞
人民陪审员 张魁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