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3980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达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坤瑞大厦1栋1704-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3303240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达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