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02财保117号
申请人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67133.4元(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2×××59l;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开发区支行账号34×××77),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341200210402000065,作为申请人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嘉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67133.4元(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2×××59l;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开发区支行账号34×××77),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立恒
法官助理 窦亚楠 书 记 员 朱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