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煌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2民终8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69号鸿悦公馆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107945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富煌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GUCQ34。 法定代表人:黄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富煌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2民初1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2民初12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巢湖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98.4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炳彤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 莉 书 记 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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