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6民初11591号 原告:安徽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2024年10月12日,原告安徽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保全费321元,合计597元,由原告安徽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