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波广告有限公司

湖南力波广告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力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398号星城世家G1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关于湖南力波广告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特4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2022年6月21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共计283,3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3日止,后段利息以实际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6月2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0,000元(已支付),支付完成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强制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承诺于解除冻结的当天再湘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7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从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间,每月10月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0元;剩余欠款本息,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4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