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885号
申请人:湖南力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398号星城世家G1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人湖南力波广告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湘0121民特4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83327元或查封、扣押其上述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力波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833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