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04民初1946号
原告: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X一路114号之二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许荣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番桃,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和,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南海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邝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发,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南海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处分该项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计3748元,财产保全费2585元,两项合计6333元,由原告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佩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施兆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