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南海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3民初4332号
原告:江门南海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0777314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XX一路114号之二首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3855376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澳门永久性居民,现住江门市蓬江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南海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以原告与被告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南海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江门南海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