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3执331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XX一路114号之二首二层,企业机构代码7385537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创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粤0703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的法律责任告知书、传票等文件。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反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门市××区××里××轴以及位于江门市XX江区XX里XX号-8二层XX轴的房屋,但由于该房屋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中区支行抵押物且抵押过高,对本案为无益拍卖,本案不作拍卖处理。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12月3日、2019年1月14日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查控向金融机构、公安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所有的粤J×××××号汽车,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本案未能处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698.27元,减除执行费用,退申请执行人1648.27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辖区发出协助调查函并前往其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协助机关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书面认可。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