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正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正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家管家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5执保703号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正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20号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62133255K。
法定代表人:阮中波,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当利,系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涛,系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江门市家管家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新昌工业区8号厂房(自编B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92375001J。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正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门市家管家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正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家管家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888.93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45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正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45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00888.93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家管家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社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