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辖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善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廖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庄世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夏妍娜。
上诉人泉州市善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9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市善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泉州市善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请解决的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争的《办公楼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须依法向办公楼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善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张依据《办公楼租赁合同》起诉请求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故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涉诉不动产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92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鲍冬凡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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