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泉州市善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2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29821F。

法定代表人:夏妍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耿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善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甘霖路2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96410855D。

法定代表人:廖小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色阳,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世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善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9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89.5元,由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海峰

审 判 员 尹立新

审 判 员 刘志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德福

书 记 员 庄晓思

引用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