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2072民初16187号
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妍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国贸大厦A-433室。
法定代表人:田民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X1301-G800房。
法定代表人:黄**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想,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董事长。
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制公司)与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德邦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股份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容、王玉叶、被告精准德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被告广东德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想到庭。被告德邦股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29000元;2.被告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返还运费1225元;3.被告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29日起,以1302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德邦股份公司对被告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所负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3日,原告委托被告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将沙盘模型从上海闵行开发区营业部运送至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区七坊工业园5栋3楼,即原告前述沙盘模型的供应商中山市古镇意造三维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意造(中山)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造公司]所在地。该沙盘模型系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委托意造公司制造,订单编号为ZE20180111001,制作金额为129,000元,收货人为意造公司项目经理凌霞,联系电话为136××××0867,承运方式为精准卡航,提货方式为送货,保价声明价值为6万元,包装方式为1木架,运费为1225元(含保价费),付款方式为到付。被告精准德邦公司和广东德邦公司向原告开具了运单号为600122588的运单。原告工作人员王绍羽于2018年9月29日上午8点25分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精准德邦公司支付了1225元运费,广东德邦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开具了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日下午17点36分,收货人凌霞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其拒绝签收并拍摄了视频。意造公司检查沙盘模型毁损情况后判定无法修补,只能进行报废处理。原告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德邦股份公司作为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的唯一股东,并且运单上所载的电话95××3和网址××均系德邦股份公司的客服电话及网址,查询涉案货物运输信息的网站亦系德邦股份公司所有。因德邦股份公司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人格混同,亦不能证明其自身的财产独立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的财产,应对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精准德邦公司辩称:1.涉案运输合同已由原告员工签字确认,该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该运输合同由运单正反两面组成,运单背面也是该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原、被告经过充分协商后,由原告自行申报填写,并且原告员工也已经在合同签字处签字确认。该签字处已用明显的字体标示出“请仔细阅读背面服务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原告员工的签字表明其已知晓并了解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并且被告也向原告提示应足额保价。2.货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原告对于其所受的损失和货物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原告对货物保价6万元。在运输合同背面3.2条写明“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货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予以赔偿”。原告运输的货物为模型类,被告作为一家普通的物流公司,无法知晓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原告应对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以及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原告主张返还运费和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至原告指定的收货人处,已经履行完毕了运输义务。虽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原告货物的损失,但被告愿意对这一部分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仅规定了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返还运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同时要求退还运费,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无法预见到,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损失。
被告广东德邦公司辩称:1.原告对于货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客户发货前未告知广东德邦公司货物的相关信息,例如货物的材质、运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客户在委托精准德邦公司发货前,未对货物进行简单的包装。上述原因导致精准德邦公司不能及时预测到货物运输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采取合理的运输和包装方式对货物进行运输,因此原告对货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运费和利息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收货人处,即被告已经履行运输义务,原告应当按约定支付运费而非要求被告返还运费。根据运输行业的惯例,运费和货物损失赔偿费属于不同性质的费用,不可直接约定既要求返还运费,又要求对货物进行赔偿,否则按照诚实信用及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利益无法保障。3.广东德邦公司作为货物到达部门所属公司,未参与到货物从出发到终点部门之间的货物运输。即原告与广东德邦公司之间无运输合同关系,广东德邦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实际情况是货物至到达部门后已经损坏,且被告通知收货人取货,收货人异常签收也可证明该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广东德邦公司对货物运输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德邦股份公司书面辩称:德邦股份公司与原告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德邦股份公司对本案标的额的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从原告诉状和本案事实可知,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和出发部门上海闵行开发区营业部,其所在分公司为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闵行第二分公司(母公司为精准德邦公司)。被告广东德邦公司为到达部门中山派送部,其分公司为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山东升宏昌分公司(母公司为广东德邦公司)。德邦股份公司从来没有接受过原告承运货物的委托,也从未和原告有过业务往来。德邦股份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德邦股份公司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虽然公司名称中都有“德邦”二字,却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双方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作为独立的承担责任的主体需要对自身业务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上海闵行开发区营业部产生的所有纠纷都应由其母公司精准德邦公司自行承担。3.德邦股份公司作为一个集团公司,并不参与具体的物流业务经营。具体的物流运输业务全部是由其子公司运营的。本案中的涉诉运输业务是与其子公司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产生的,与德邦股份公司无关。4.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和德邦股份公司没有人格混同。首先,三被告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三者的注册地址并不相同,三者的实际经营地址也不相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德邦股份公司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财务账簿混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德邦股份公司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之间资金转移频繁任意。原告也未提供德邦股份公司滥用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证据。综上,德邦股份公司无需对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华制公司与意造公司签订《华制智能沙盘项目模型制作合同书》,约定华制公司向意造公司定作华制智能沙盘模型,价款12.9万元。签订上述合同后,华制公司向意造公司支付了12.9万元。意造公司于2018年3月向华制公司交付了上述沙盘模型。
2018年9月23日,华制公司工作人员用上述沙盘模型在上海市参加完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后,拨打德邦物流客服电话95××3托运该沙盘模型。精准德邦公司的工作人员随后到展会现场。双方约定将该沙盘模型运送至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区七坊工业园5栋3楼即意造公司处,收货人为意造公司项目经理凌霞,托运方式为精准卡航,交货方式为送货,运费为1225元(含保价费),付款方式为到付,华制公司保价声明价值为6万元,华制公司要求用木架包装。华制公司工作人员王绍羽在德邦运单的托运人处签名,在托运人签名处用加粗字体印有“请仔细阅读背面服务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在德邦运单背面《德邦物流契约条款》第3条用加黑加粗字体印有“3.关于赔偿的约定:本公司建议托运人按照货物实际价值申明保价,货物毁损、灭失按照下列规则赔偿:……(2)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货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灭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灭失时,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精准德邦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上述沙盘模型带回其营业部包装、发货。2018年9月27日,上述沙盘模型到达中山市。2018年9月29日上午8时25分,华制公司向精准德邦公司支付了1225元的运费。同日,广东德邦公司向华制公司开具了1225元运费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18年9月29日下午,广东德邦公司将该沙盘模型派送给收件人凌霞。凌霞在签收时发现快递的外包装损坏,打开包装后发现沙盘模型的围栏已经断了,有多处磨损,许多零部件包括电路损坏。意造公司判定因该模型所有零件为整体打印,有一处断裂就无法修补,电源无法启动,所以无法修补,只能报废处理。华制公司工作人员随后拨打德邦物流客服电话95××3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精准德邦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德邦股份公司。广东德邦公司也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德邦股份公司。德邦物流网站(网址:××)主办单位是德邦股份公司。
本院认为:从涉案货物运输的轨迹看,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均参与了涉案货物的运输。精准德邦公司从华制公司处取走托运的货物,华制公司向精准德邦公司支付运费,广东德邦公司向华制公司开具运费发票。上述情况可以证明华制公司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华制公司将参展后的沙盘模型交给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运输,运输到收货人处时,收货人即时发现沙盘模型被损坏,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广东德邦公司称沙盘模型不是在其运输过程中损坏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华制公司在托运时已经要求对沙盘模型用木架包装,尽到了托运人的告知义务,其对沙盘模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没有过错。
关于沙盘模型的损毁程度问题,华制公司已提供意造公司的判定意见,认为该沙盘模型无法修补,只能作报废处理。华制公司在起诉前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中,也多次提出如果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对损毁程度有异议,可以去现场实地查看,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也没有去看。诉讼过程中,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也表示其无法为华制公司修复沙盘模型。所以本院采信华制公司的证据,认为该沙盘模型为全部毁损。对于华制公司花费12.9万元向意造公司购买该沙盘模型,本院也予以确认。
关于德邦运单的保价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德邦运单在托运人签名处用加粗字体印有“请仔细阅读背面服务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德邦运单背面的《德邦物流契约条款》也用加粗大号字体印刷了保价条款。可以认为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托运人注意该条款。保价条款是运输行业的惯例,保价条款的内容是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分担。由于承运人并没有对托运人的保价金额进行限制,涉案保价条款中还有“本公司建议托运人按照货物实际价值申明保价”的提示,所以涉案保价条款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符合公平原则,该保价条款有效。华制公司花费12.9万元向意造公司购买沙盘模型,该该沙盘模型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毁损,华制公司对沙盘模型的保价金额为6万元,所以,根据德邦运单的保价条款,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应当共同向华制公司赔偿6万元。
关于华制公司主张的运费和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华制公司将沙盘模型交给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运输,结果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毁损,华制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应当将收取的运费1225元返还给华制公司。华制公司主张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赔偿其购买沙盘模型价款12.9万元及运费1225元从2018年9月29日起的利息损失,但双方对此并无约定,而且此前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的赔偿责任及金额尚未确定,此种利息损失也非华制公司的直接损失,故本院对华制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德邦股份公司是否应对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德邦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人格与单一股东的人格很难分离,债权人只需提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证明责任完全在股东这一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德邦股份公司仅以其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的注册地址不相同进行抗辩,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的财产,所以,德邦股份公司应当对精准德邦公司、广东德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邦股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货物损失6万元;
二、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运费1225元;
三、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华制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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